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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一、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和特點
國際民商事爭議是指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所發生的各種糾紛。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
(1)國際民商事爭議含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這種國際性是指國際民商事爭議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含有一個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
(2)國際民商事爭議為國際私法爭議,如在婚姻、繼承、合同、知識產權、保險、海事等領域發生的爭議。
(3)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多元化,既可以通過同內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也可以通過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被廣泛用于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
二、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分類:
(一)主體不同
根據爭議主體的不同,國際民商事爭議可分為私人之間的爭議、國家和外國私人之間的爭議、國家之間的爭議、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爭議、國際組織和私人之間的爭議等。
(二)性質不同
根據爭議的性質不同,國際民商事爭議可分為國際民事爭議和國際商事爭議。
(三)起因不同
根據爭議的起因不同,國際民商事爭議可分為契約性爭議和非契約性爭議,爭議的起因不同有時會導致爭議的管轄權、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
三、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根據爭議是否通過裁判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可分為非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和解或協商、調解)和裁判性的解決方式 (包括仲裁和司法訴訟)。
(一)協商
協商又稱為談判是指爭議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這種方式是通過協商或談判實現爭議和解,故這種方式又稱為和解。
(二)調解
調解是指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和促使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中的調解包括民間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這三種調解方式都有第三者的介入,且都以爭端當事人的同意為基礎。但就調解協議的效力,三者調解方式存在一定的區別:民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當事雙方有法律拘束力,但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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