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請求權、債之關系
1、債權和請求權的關系
債權:具有請求、催告、解除等權能。
請求權:債權的權能(作用)——會減損
債權指稱債權人對于特定債務人得請求給付之權利的內容;請求權指稱為權利之行使或保護而賦予之各別得為請求的權能。請求權非專屬于債權。請求權多和債權相互聯系,但其他權利如物權受侵害時發生之實體法上的權利或程序法上的訴權,亦稱為請求權 :如物權法34條和35條的物上請求權。此外,還有親屬法、繼承法規定之請求權。
債的關系通常是由多數權利與義務交織起來之法律關系。由一個債的關系可以產生數個債權或債務 ,由一個債權可以產生數個請求權。
【案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得對出賣人,請求交付其物并移轉該物所有權于買受人;另外買受人基于物之瑕疵擔保,于出賣人交付之物有瑕疵時,得選擇解除買賣合同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權利或義務因一定之目的而集合在一起形成債的關系的系統。其中主要者為給付義務。因此,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負之義務通常可先大略分成:主要給付義務、附隨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其中附隨義務通常可再分為說明義務、忠實義務及保護義務。
2、請求權
請求權按其是否為其他權利之存在或實現而存在,可分成獨立的及非獨立的請求權。
獨立的請求權有其自己之存在的意義,不為其他權利而存在,因之,有其獨立之經濟價值,算為私權的一種。債權的請求權(有爭議)和親屬法規定之扶養請求權(只是性質上不可以讓與)。
非獨立之請求權則是為另一個權利(通常是絕對權例如所有權、人格權、身分權、智慧財產權、其他支配權)之維護或實現而存在。
比如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其功能在于維護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沒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此,物上請求權不得與其所自之所有權分離,獨立轉讓;反之,其他請求權利益之返還,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是因所有權而發生,還是得與其所自之所有權分離,獨立轉讓。
【知識點匯總】
1、請求權競合的含義
凡權利人對同一義務人,就同一標的發生數個請求權,因其中一個請求權的滿足,而其馀各請求權即歸消滅的狀態,稱為請求權競合。
2、請求權競合的情形的歸納
情形 |
分析 |
1、失火燒毀租賃物 2、加害給付 |
因違反依合同所負之保護義務而發生之積極侵害債權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受托人挪用借款 |
受任人因挪用委任人之物或金錢而構成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合同上的返還或賠償義務 |
不正當競爭經營者詆毀商譽 |
自侵權行為規定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之規定發生的請求權 |
不當得利和合同 |
上述受托人無權處分構成善意取得,對于價款 |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
1、不當得利和適法的無因管理請求權不能互存在 2、不適法的無因管理構成不當得利 |
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 |
能并存 |
3、相關案例分析
乙偷甲的車,以100萬元出賣給丙。嘗試分析其中的請求權的存在的情形。
【參考解析】
(1)甲對該車有所有權,如乙占有該車,則甲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若乙占有該車,甲亦得對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3)乙侵害甲之財產權,故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4)乙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100萬元,致甲受損害,甲亦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5)甲得依盜贓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得向善意受讓的丙,請求回復其物。
(6)若丙為惡意,甲得依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3、請求權與抗辯權
事實抗辯 |
權利障礙之抗辯 |
原告主張某項請求權而被告則否認該請求,認為這種請求權從來沒有發生過 |
權利毀滅之抗辯 |
被告主張雖然原告對被告曾經享有某種請求權,但是該請求權現在卻已經消滅了 |
|
抗辯權 |
民法上的抗辯權 |
雖然被告承認原告有請求權,但是被告有某種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其履行行為 |
就以上三種抗辯而言,第一、二種抗辯和事實本身有關,稱為事實抗辯(或稱為訴訟上的抗辯),訴訟中法院有義務查明。 抗辯權是用權利去對抗請求權,亦即承認對方請求權的存在。事實抗辯則是用事實去否認請求權,亦即不承認對方請求權的存在。 |
4、債權對于債之關系的獨立性
隨債之關系的發展而發生的債權,是在存在上可從其所自之債的關系獨立的權利。給付,雖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但原則上具有財產價值。
除因債權之性質、當事人之特約或具有人身屬性的等情形而受有限制外,債權人得以自該債之關系所生一個、數個或全部債權為標的,以讓與、設定擔保或免除的方式處分之,以利用其流通價值,不須經債務人之允許或承認。此與債務承擔或合同承擔不同。
債權雖得從其所自之債的關系分離而獨立移轉,但移轉后之債權仍可能受到其所自之債的關系影響,特別是在(同時履行)抗辯、瑕疵擔保方面。
自債之關系產生,用以規范該債之關系,與其存續相關之非獨立的形成權,例如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等,僅得與債權人或債務人之地位一起全部讓與,而不得單獨讓與形成權。
反之,用以決定債權之內容的形成權,則和債的關系具有獨立性。例如選擇之債之選擇權的讓與。
【知識點延伸】
完全債務 |
1、請求力:私法上之請求及訴訟法上之請求 |
|
2、強制執行力:一旦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后,債務人如仍不為給付者,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
||
3、私力實現力——私力救濟 |
||
4、處分權能——債權讓與,債權設質、抵銷、免除。 |
||
5、受領保持力——債權人自動或受法律上強制而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此項給付,債權即為保有給付的法律上原因。債權人受領后不成立不當得利。 |
||
自然債務 |
以上權利的作用減損的債務。 比如說產生抗辯權的債權請求權。 民事借貸年利息率24%——36%之間的利息的約定(無請求權但有債權)。 |
給付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因此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債權還存在 |
非債務 |
例如“賭債非債”,已經給付的,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
推薦閱讀>>>河北法考閱讀資料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